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03执17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在(2020)甘0503执保102号案件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开户的67×××25账户内存款XXX元;在临夏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开户的67×××16账户内存款XXX元;在临夏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开户的67×××57账户内存款XXX元,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终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67×××25账户内存款XXX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二、扣划被执行人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临夏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67×××16账户内存款
957042.3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建军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