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信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巩东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4民初569号
原告:兰州信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尉传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州,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茜,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巩东海,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被告: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陈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信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巩东海、临夏州焕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兰州信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信基电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永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成龙
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