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财保248号
申请人:***,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薛长秋。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肇事车辆鲁BDS××**号车,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函(23702000049922000086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DS××**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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