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644号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长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闫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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