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卓越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123号
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720,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薛长秋,职务:董事长。
被告:烟台卓越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0940906R,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桂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海光,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卓越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计1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晓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方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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