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汇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路38号内2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苧予,***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苧予,***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苧予,***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汇盈投资管理企业、***、原审第三人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7290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上诉人青岛汇盈投资管理企业、***、原审第三人青岛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7290号;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44元、减半收取138622元,共计277244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