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502执恢62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西段15号办公综合楼四楼0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能才,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8日申请恢复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合计319708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该分公司已于2018年12月3日被注销)与四被执行人曾于2017年5月9日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约定由***于2017年5月9日前支付111596.7元,由***于2017年5月9日前支付111596.7元(扣减已支付的101989.9元,余款9606.8元在上述日期前付清),由***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74397.8元,由***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74397.8元。上述协议签订后,***、***依约向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遂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控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到***、***的财产线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未果。2020年6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