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922执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被执行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西段**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支付案款85000元,承担执行费1175元,案件受理费21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陆川乡环境保护局有政治项目工程款63154元未领取,现因行政审批未完成无法提取,等待审批再提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罗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