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民终14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西段**号办公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陆川县。
上诉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处理,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陆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上诉人广西桂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黄炳才
审判员邹丽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斌
书记员葛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