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民终360号
上诉人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德渊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罗县水务局、平罗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已与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闫 莉 审判员 张建兴 审判员 周虎林
法官助理 马正萍 书记员 董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