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祥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968号
原告:宁夏祥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立达国际机电城11号商业楼5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江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奥跃琦,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贺兰山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祥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祥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祥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宁夏祥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小军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钰莹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