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3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现住云南省昌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昌宁县田园镇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369677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案件定性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系昌宁县职校后勤服务区项目工程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将案由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错误。(二)原审判决遗漏案件事实,只认定了被申请人***拖欠再审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遗漏认定案件所涉工程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给付工程款的情况及被申请人华屹建筑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多次催促后直接支付再审申请人120000元的事实。(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四)再审申请人有华屹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华屹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再审申请人转账支付工程款120000元的银行明细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屹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与***之间系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件性质。本案中,依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的《内外墙涂料合同协议》、《功能房劳务合同协议》、《水磨石合同协议》,***完成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内外墙涂料、功能房、水磨石等,原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内容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二)关于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案所涉合同的甲方为***,乙方为***,双方系签订合同、实际履行、最终结算的主体,现***主张华屹建筑公司应连带承担前述合同所涉工程款的偿付责任,但其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的华屹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等证据,仅能证明昌宁县职业技术学校后勤服务区建设项目工程系华屹建筑公司中标后转包给***,***并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不能证明***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不能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者判决结果错误,不符合新证据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综上,***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柏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