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段富祥与代程林、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24民初48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住昌宁县。
被告:代程林,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36967712。
住所地:云南省昌宁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代程林、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起诉后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属自行处分诉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甫国文
审判员曾会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普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