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1799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梓源,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36967712。
法定代表人:张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双版纳州。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川1028民初17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保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查封了原告***名下的坐落于XX市XXX区XXX大道XX号X栋1-2楼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35XXXX号)。现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追加的被告***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保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勐海黎明支行开户账户XXXX220104000XXXX上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名下的坐落于XX市XXX区XXX大道XX号X栋1-2楼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35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平
审判员 黄渝坪
审判员 黄纯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