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1799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梓源,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36967712。
法定代表人:张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双版纳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山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2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 平
审判员 黄渝坪
审判员 黄纯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