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290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林。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工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公司分期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医疗费80000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向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夏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临劳人仲字(2016)第0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海龙
审判员 高长福
审判员 马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