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雪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洪蛟。
委托代理人孟军,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国福,甘肃雪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林。
委托代理人牟进贤,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雪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玉琴
审 判 员 祁晓贤
代理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