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10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开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开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开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甘010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魏林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