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甘肃雪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甘民一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雪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夏市解放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沙洪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新亭,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夏市后古城前点83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敏,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瑜,该公司第五项目部负责人。
上诉人甘肃雪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羚公司)为与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雪羚公司、盛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雪羚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洪蛟及委托代理人樊新亭,上诉人盛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敏、马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雪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71元,予以退还;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3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谢银纯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