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七民初字第20400号
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后古城前点83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州盛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奚东涛
审 判 员  田蕴锦
人民陪审员  白 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