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788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与被告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7元,减半收取28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飞
人民陪审员*刚
人民陪审员孟广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瑜
(2015)黄民初字第78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