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0339号
原告: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5431E。
法定代表人:陶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3993815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与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6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魏来
审判员牟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