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76号
原告: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1667号17栋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543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富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宁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25721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通,******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与被告青岛富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计2658元,由青岛银河安全技术发展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