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063号
原告: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3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话缘,山东法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双创基地4号楼B座6层601-3。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180D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4年10月2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济***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