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1342号
申请人:山东金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66号中海***郡西区10号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8BGU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5774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18D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84049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椒园村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39M97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国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正阳路泰和华宇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KEJ0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金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国金钢结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金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金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国金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