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18D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840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5774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指令继续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提级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上诉人系依据与三被上诉人四方签订并**且实际执行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工程(供销)结算单》和《请款单》等,主张退还保修金。一审法院所依据的框架合同《青岛游艇产业区C-1-2地块住宅项目消防及防排烟工程》因不满足第14条约定的生效要件,并未生效,且该框架合同签订在前,已被《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等协议取代。《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且注明合同签订地为黄岛区,因此上诉人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规定。二、上诉人和三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两次开庭中,均认可黄岛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并没有就管辖提出异议。2022年5月第一次庭审时,四方对《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工程(供销)结算单》和《请款单》等证据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了确认。2022年11月第二次庭审时,被上诉人二提交了未加盖四方印章的《青岛游艇产业区C-1-2地块住宅项目消防及防排烟工程》,是对上诉人提交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工程(供销)结算单》和《请款单》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非提出管辖异议。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项目所在地为黄岛区,因此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而《青岛游艇产业区C-1-2地块住宅项目消防及防排烟工程》缺少被上诉人一的**签字,并未生效,进而仲裁约定也不成立。仲裁约定无效,不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810489.04元和相应利息19662.69元(计算截止2021年9月8日),以及至实际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诉责险费用等诉讼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一直未提交其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2022年11月9日,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原告签订的《青岛游艇产业园C-1-2地块住宅消防及防排烟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因双方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2元,退还原告。保全费46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系依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起诉被上诉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被上诉人在首次开庭前未依据《青岛游艇产业园C-1-2地块住宅消防及防排烟工程分包合同》主***裁,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一审法院经两次开庭后以约定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本院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4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