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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32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双创基地4号楼B座6层601-3。 负责人:***。 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18D户。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与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