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320号
原告:***,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双创基地4号楼B座6层601-3。
负责人:***。
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18D户。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与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