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18D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840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5774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5元,减半收取5952.5元,由上诉人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