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麦民三初字第455号
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旧城路0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