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保55号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21)甘0502执保55号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2021)甘0502民初4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本院执行的(2021)甘0502执保18号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的被申请人***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及1个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审判员 张进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