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厚德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财保16号
申请人:甘肃厚德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甘肃厚德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xx支行营业室27041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营业部662401*******)存款416119元。申请人甘肃厚德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一份为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厚德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xx支行营业室27041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营业部662401*******)存款416119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600元,由甘肃厚德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台忠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富强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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