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5号。
委托代理人:史永丰,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蛟,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甘肃省康县城关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高继富,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主动按照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2039.04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13920元,共计1174959.0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执行手续。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正在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解决本案。5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案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后,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6月14日,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双方所约定案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共计1009000元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永丰、马蛟前来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至此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谦
书 记 员 万起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