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4858号
原告: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二路东北角鑫源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N6XFJ7Q。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波,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6551523F。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4元,减半收取计4082元,财产保全费2808元,共计6890元,由原告滨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春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