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保157号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静平、**: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依据(2021)甘0502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秦州支行营业室622845211800133XXXX账户内余额4850.61元,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行621797825000039XXXX账户内余额3031.29元。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621700431000360XXXX账户内余额504.04元,冻结**在中国银行天水分行营业部10403100XXXX账户内余额318.48元,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忠武巷支行账户内余额350.21元,冻结南静平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州区支行账户内余额20134.71元。冻结南静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账户内余额999.85元,冻结南静平在交通银行天水分行营业部622262729000004XXXX账户内余额157.12元,共计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0346.31元。查封南静平名下位于秦州区某室房屋一套,查封**名下位于秦州区某室房屋一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已部分完毕。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焦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