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409号
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雷亚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脱 蓉
书记员 曹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