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409号

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雷亚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脱 蓉

书记员 曹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