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2)甘0502执15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2021)甘0502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13万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430200元及后续利息(以5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承担保全保险费20847.7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20331.5元、案件受理费42293元,共计11207067.82元。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8月29日、9月27日、11月22日分别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车辆、保险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账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共计为103248.85元,已扣划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在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2021)甘0502执保157号财产保全案件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坐落于秦州区市城建开发公司**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暂无法处置;2022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2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对申请人作终本约谈,要求其表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207067.82元,执行费78607元,执行到位103248.85元。因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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