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

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11民初2500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0711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41×××19(开户行为XXX行)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1×××19(开户行为XXX行)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