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财保***9号
申请人: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解放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五三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