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11民初2500号
原告: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毅。
被告: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0元,保全费1800元,共计3535元由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石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