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

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与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11民初2500号之二
原告: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毅。
被告: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诉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0711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黄河机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经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鑫欧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石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