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

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1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大道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根,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某,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201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系***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以下简称弋阳公路局)因与被申请人***、**根、郑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弋阳公路局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弋阳公路局对案涉道路未尽到法定管理义务与事实不符。弋阳公路局提交的养护部门巡查记录、路政部门巡查日志、弋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足以证明弋阳公路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对事故路段按要求进行了巡查,未发现导致事故发生的编织袋,路况符合安全通行条件,已尽到了相关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明车辆遗撒编织袋的时间是在当日法定下班时间后,案涉公路为开放性公路,弋阳公路局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条件和能力实行24小时管理,依据交通部公路司公交便字[2001]66号《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答复的规定,不能认定弋阳公路局对于案涉路段疏于养护。2.受害人袁成系农业户口且一直居住在农村,二审仅以其系中学教师为由,适用城镇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3.受害人***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到位,二审对于相同赔偿项目又作出处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弋阳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弋阳公路局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受害者袁成驾驶摩托车与路面上其他车辆遗撒的一袋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碎石子发生碰挂,导致摩托车失控摔倒引发的。弋阳公路局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照法定标准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弋阳公路局提供了巡查日志和巡查记录,但***等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弋阳公路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其已按法定标准对路面遗撒物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义务,至于其提出的事发道路系开放性道路,难以保证路上无遗撒物,二审已注意到了该问题,认为客观困难确实存在,但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二审判令弋阳公路局对袁成死亡的各项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2.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由于袁成生前系江西省弋阳县烈桥中学支教教师,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支教薪金,故二审对于袁成的各项损失金额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3.关于是否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弋阳公路局作为道路管理者负有相应的义务,***等人据此向其主张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存在冲突,弋阳公路局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弋阳公路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弋阳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