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凤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13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凤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2084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凤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上海凤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302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才强 审判员  韦 薇 审判员  谢恩恒
书记员  罗信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