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执140号
申请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嵊州市。
申请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26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景皓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内0626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正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思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