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3执25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4日,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30934593A。
法定代表人:丁云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孟君,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铁北大道二号来宾义乌国际小商品批发城一期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70607887T。
法定代表人:丁云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孟君,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民终9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445500.59元及利息、设备设施及材料补偿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义务,以及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60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来宾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以被冻结的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及公司基本户为由,向本院缴纳100万元案件款并请求解除对上述二账户的冻结,本院审查确认其中一个账户为保证金账户,对另一账户内的10万元款项予以划拨后解除二账户的冻结。
2020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铁北大道2号义乌国际小商品批发城B区。上述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于2022年1月19日、2月6日进行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亦不要求继续采取变卖措施、不需继续处置同一楼盘的其他商铺,同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同意解除对上述流拍财产的查封。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裁定,解除对已流拍101套商铺的查封,同时查封被执行人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西南角,面积为97804.41㎡的【证号:桂(2020)来宾市不动产权第0××0号】土地使用权。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该土地使用权因涉及政府招商引资履行问题,已被暂停所有登记业务,并被不动产以查封形式限制,本案查封为轮候查封。
此外,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银行账户内有少量资金外,暂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嵊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来宾市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查封措施,不宜再对其名下其他财产采取控制措施。2022年3月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到庭,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后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3执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韦鸿燕
审 判 员  温兰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妍
书 记 员  齐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