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42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滨海水务有限公司大港油田水务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港西大道与幸福路交口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OGGDGGS8E。
负责人:阮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光明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71375X。
法定代表人:齐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庆,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滨海水务有限公司大港油田水务分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