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水务集团滨海水务有限公司大港油田水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42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滨海水务有限公司大港油田水务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港西大道与幸福路交口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OGGDGGS8E。
负责人:阮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光明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71375X。
法定代表人:齐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庆,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滨海水务有限公司大港油田水务分公司、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