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472号
原告:***佳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中阿布拉什村。
法定代表人:宫锡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光明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齐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03-2-4-1号。
法定代表人:潘洪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疆顺林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太原路188号亚中机电市场3栋062号。
法定代表人:向朝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顺林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佳盛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佳盛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叶·阿勒腾齐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