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8808号
原告:北京京闽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福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
法定代表人:齐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闽港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京闽港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闽港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北京京闽港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