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30461号
原告:上海苏柏建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第10幢30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桑桑,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闻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龙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苏柏建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闻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龙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苏柏建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柏建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