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22诉前调确106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申请人:西藏贵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二○二三年七月四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西藏贵丰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7月4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西藏贵丰建设有限公司需要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37650元(叁万柒仟***拾元整),约定于2023年7月5日之前支付10000元;于2023年7月20日之前支付11390元;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6260元。
2、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西藏贵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西藏贵丰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于2023年7月4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央***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多吉旺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