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民再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射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美曲珠,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礼泉县。 原审被告:西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次***,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那***劳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7月30日作出(2023)藏01民申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中对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程序问题。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后,通过微信送达方式于2022年7月7日向再审申请人送达裁判文书。再审申请人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并将书面民事上诉状于2022年7月22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2年8月1日签收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之规定,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在被原审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才知晓本案没有进入上诉程序。因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失职行为致使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迫丧失,故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严重违法。2.实体问题。再审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从结算单《有关***处生活费结算》上的内容来看,在***处吃饭的班组为***班组和外墙保温班组,再审申请人仅是案涉项目的普通工人,既非班组负责人,也非劳务分包人,不应承担全部施工人员的餐费。并且再审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一起签字,在结算单中亦无承诺付款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审查不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提出为国道109线那曲至拉萨公路改建工程(那曲至羊八井段)房建施工一标段工程现场班组提供餐食。***在《那曲G109房建项目(养护中心)食堂餐费结算表》中签字确认,结算食堂餐费55500元,该结算单中有**余签字确认,并注明“情况属实”字样。2021年6月28日《有关***处生活费结算》中载明“***班组在***处结算情况如下,1.结算时现***班组为:二次结构班组7720元、***班组55500元,合计63220元;2.有关外墙保温班组3440元,结算结果为63220元+3440元=66660元”参加结算人员处有***、***、***签字捺印,并注明情况属实。从此份结算单的内容来看包含了《那曲G109房建项目(养护中心)食堂餐费结算表》中***班组的食堂餐费55500元,并且还涉及到***班组、二次结构班组、外墙保温班组的款项。对于再审申请人***属于哪个班组,应在本案中承担何种责任并不明确。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对***班组、二次结构班组、外墙保温班组的款项未进行审查,直接认定***与***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同时,结算单明确注明***班组在***处的结算情况,***是否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审查,以及二次结构班组、外墙保温班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在本案中一并审查。 综上,原审判决书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审级利益,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次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措姆